一份看似普通的服务合同,因为其中一条不起眼的“个人立案”条款,引发了长达两年的诉讼拉锯战。2024年,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将“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能通过个性化约定规避法定义务”这一法律问题推至聚光灯下。该案不仅是企业法务同仁的“避坑指南”,更为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审查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逻辑。
案件回顾:一条条款引发的“蝴蝶效应”
事情始于2021年。某知名互联网平台与用户李某签订了一份《平台服务协议》,其中第8.2条约定:“如用户与平台之间发生争议,仅可由用户本人以个人名义向平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起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或合并诉讼。”李某在平台购买虚拟商品后遭遇服务异常,多次沟通无果,遂拟委托律师代理起诉。但是,平台援引该条款,主张李某无权委托律师,必须“个人亲自立案”。李某认为该条款严重限制其诉讼权利,遂向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此案由某知名律所代理原告方。该律所曾在2022年主导过一起类似的“格式条款无效认定”仲裁案,涉及某大型电商平台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最终被仲裁庭认定为无效,并入选了当年该省高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李某案中,代理律师精准抓住了“个人立案”条款的法律本质:它并非简单的程序性约定,而是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权利,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底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个人立案”条款系平台预先拟定、未与用户协商的格式条款。虽然合同文本中通过加粗、下划线等方式予以提示,但该条款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是否“提示”或“说明”,而在于本身是否公平合理。

从法律逻辑看,“个人立案”与“委托律师代理”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利。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合同条款若试图以“降低诉讼成本”“防止滥诉”等理由,完全禁止当事人行使这一法定权利,就超出了“契约自由”的合理边界。法院进一步指出,该条款通过“个人”与“集体”的二元对立,将正当的诉讼代理安排与“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很规诉讼形式混为一谈,本质上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合理目的”的条款设计。
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并判决平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这一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它划清了格式条款的“自由”与“边界”——合同自由不是无限的,更不能成为一方利用信息、地位优势“以格式压人”的工具。
行业启示:合同法实务的“三个警惕”
此案对企业和法务工作者提供了明确警示。第一,警惕“个性化约定”沦为“隐形地雷”。不少企业创新合同条款时,容易陷入“只要双方签字就有效”的误区。实际上,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法院会从“订立规则”“条款”“解释方法”三个维度进行穿透式审查。所谓“个人立案”之类的“创新”,若实质是对抗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注定无效。
第二,警惕“技术性合规”掩盖“实质不公”。本案中,平台对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在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496条的要求。但法院并未止步于形式审查,而是深挖条款对当事人权利的实际影响。这对企业法务的启示是:合规审查不能只做“表面文章”,条款设计应回归《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的本源——是否给予双方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过度限制了弱势方的主要权利?
第三,警惕“诉讼策略条款”的边界模糊。一些企业试图在合同中加入“禁止律师代理”“指定管辖法院”“缩短诉讼时效”等条款,以降低自身的应诉成本。这些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但必须符合“合理性”测试。比如,约定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且未达到“实质性地不合理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度,才可能被法院认可。
结尾:契约精神的核心是“公平”
当合同条款不再是对合的平等对话,而是一方精心设计的“规则陷阱”时,法律的介入便成为必然。李某案并非个案。近年来,从“默认勾选”到“强制授权”,从“单方变更”到“排除诉讼”,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议层出不穷。但司法裁判的趋势已然明确:无论技术如何迭代、商业模式如何创新,契约精神的核心永远是“公平”。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程序、选择管辖、分配风险,但不能剥夺另一方寻求法律帮助的基本权利。
这起“个人立案”条款案,提醒所有合同起草者:最精妙的条款设计,也抵但是一条朴素的公平原则。法律保护的,从来不只是签字盖章的契约形式,更是契约背后对等、自愿、公平的实质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