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仅几十万元的执行费纠纷,为何会成为某知名律所劳动法团队年度典型案例?当发包人依据合同范本向离职员工追索执行费用时,仲裁庭与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啊。这背后,折射出企业合同范本管理中一个被长期忽视的盲区。
事情要从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说起。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离职后,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援引的合同范本条款,要求其承担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执行费用,包括法院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47万元。公司认为,责任书明确约定“项目执行费用由项目经理承担”,且有合同范本作为附件支撑。李某则主张,该条款系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自己从未就执行费的具体范围和上限进行协商。
案件历经劳动仲裁和两审诉讼。仲裁阶段,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请求,认为责任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一审法院推翻仲裁裁决,认定该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制定的格式条款,加重劳动者责任,且执行费的发生与公司自身管理不善直接相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罕见地详细论述了合同范本在劳动争议中的效力边界。
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有三层。第一,合同范本本身并非法律,其条款效力需经劳动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由住建部门推荐使用,旨在规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不能当然延伸适用于劳动关系。第二,执行费用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和不可预见性,将其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实质上是让劳动者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中,公司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执行风险通过格式条款转移给李某,构成责任规避。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判决后,不少企业法务开始重新审视内部合同范本的使用边界。过去,许多企业习惯将商事合同范本中的风险分配条款直接移植到员工责任书中,认为只要员工签字确认即产生约束力。但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在劳动争议场域,合同范本的商事逻辑必须让位于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
从行业启示看,这一案例至少带来三点实务参考。其一,企业应当区分商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功能定位,合同范本中的风险分担条款不能简单套用于劳动关系。其二,涉及费用追偿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金额、计算方式和上限,避免使用“全部费用”“一切损失”等模糊表述。其三,执行费用的发生往往与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相关,企业不能将自身管理缺陷导致的成本转由员工买单。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本案的诉讼策略同样具有借鉴意义。代理劳动者一方时,应当重点审查企业援引的合同范本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向劳动者充分说明、是否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代理企业一方时,则需提示客户,依靠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难以获得支持。

更深层看,这起案件触及了合同范本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边界问题。合同范本的初衷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当其被异化为企业向劳动者转嫁风险的工具时,司法必然介入矫正。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者不应当成为企业商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一份合同范本,四十七万元执行费,两审改判。这起案件给所有使用合同范本的企业提了个醒:范本可以借鉴,但责任不能随意转移。在劳动法日益强调实质公平的今天,企业合规管理需要更精细的边界意识——既要善用合同工具,更要守住法律底线。当发包人试图用执行费条款约束劳动者时,法律给出的回答清晰而坚定:经营风险归企业,劳动权益归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