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造业供应链中,贴牌生产(OEM)早已成为普遍商业模式呗。品牌方提供设计方案与销售渠道,代工厂负责制造加工,双方各司其职。但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仓储损耗甚至灭失时,责任的边界往往比想象中更为模糊。2024年,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因涉及贴牌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与保管责任认定,引发了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从合作到诉讼:一份没有签字的保管协议
2021年,国内某家电品牌A公司与南方一家代工厂B公司签署《贴牌生产合作合同》,约定由B公司按A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生产智能小家电,产品以A公司品牌对外销售。合同明确,所有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B公司负责仓储管理并承担合理的保管义务。
合作进行到第二年,一场台风导致B公司仓库进水,价值超过600万元的成品与半成品受损。事故发生后,A公司要求B公司全额赔偿,理由是根据合同,产品所有权属于A公司,B公司作为保管方应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的全部损失。B公司则辩称,贴牌产品本质上属于双方合作经营范畴,B公司并未单独收取保管费用,且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争议的核心,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这份《贴牌生产合作合同》中关于产品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必然意味着双方构成了独立的保管合同关系?第二,在所有权归属己方的情况下,品牌方能否跳过买卖合同纠纷路径,直接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代工厂全额赔偿?
合同定性:贴牌模式下的法律关系重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代理A公司的律师团队面临的首要挑战,就是如何向法庭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独立的保管合同关系。贴牌生产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混合合同,兼具委托加工、买卖、知识产权许可等多重属性,保管往往只是其中附属。
律师团队采取了分层论证的策略。他们第一点将《贴牌生产合作合同》中关于“产品所有权归属”与“仓储管理义务”的条款分离出来,指出这些条款完全独立于加工制造环节,构成了实质性的保管合意。双方虽然未单独签署名为“保管合同”的文件,但A公司将自有财产交由B公司控制,B公司接受并采取了封闭式的仓储管理措施,双方形成了实际上的保管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团队调取了B公司内部的仓储管理记录,发现B公司将A公司的产品与其他代工品牌的货物分开堆放,定期盘点并出具单独的库存报表,甚至在部分报表中直接标注“代保管”字样。这些证据有力地佐证了B公司不仅是在履行加工后的附属义务,而是在承担独立的保管责任。
胜负手:所有权归属与保管责任的逻辑链条
庭审中,B公司提出一个看似有力的抗辩:即便认定存在保管关系,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主张一度让案件陷入僵局。
代理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特殊性。他们指出,不可抗力免责并非绝对的,前提是保管人已经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和防护措施。而证据显示,B公司在台风预警发布后,并未对存放A公司产品的仓库采取任何加固防水措施,甚至未及时转移货物到安全区域。更为关键的是,B公司仓库的排水系统此前就已存在隐患,而B公司长期未予修缮。
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判决书认定,B公司作为专业代工厂,对自己仓库的物理状况和区域气候特征应当有充分认知,其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的行为,消解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效力。最终,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10余万元。
行业启示:合同精细化管理的三个维度
这起案件给贴牌企业和代工厂都带来了深刻警示。对于品牌方而言,所有权约定只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而非全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责任的标准、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应对预案、以及仓储环境的具体要求。单纯依赖“所有权归己方”这一条款,在诉讼中可能面临论证链条不完整的风险。
对于代工厂而言,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诚信保管的义务始终存在。不能因为产品所有权不归己方就降低保管标准,更不能以“没签单独的保管合同”“没收保管费”为由推卸责任。本案中,B公司正是因为在日常管理中主动实施了隔离堆放、单独盘点等行为,反而被法庭认定为实际上的保管关系,可谓“成也管理,败也管理”。
从更广泛的视角看,本案折射出混合合同中单一法律关系认定标准的争议。代理律师在结案后撰写的办案手记中特别提到,在民法典体系下,合同定性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因合同名称或主要标的而忽视其中独立的法律关系。这一观点,对于处理其他类型的混合合同,如合作开发、委托运营等,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商业合作的本质,是信任与规则的平衡。贴牌模式下的保管责任,表面上是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深层则是对合同精神与现代供应链分工协作机制的考验。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造与品牌分离成为常态,法律人的使命,就是为这些交织复杂的商业关系,找到那个既不违背法理、又能守护公平的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