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保证金是普遍做法啊。但当合同条款模糊、双方理解相左时,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合同解释不仅关乎文字本身,更涉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究。近期一起由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保证金返还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改判支持承包人诉求,为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提供了典型示范。
一纸合同,两种解读
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在30日内返还保证金。”但工程实际完工后,发包人却以“竣工验收”未完成、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的逻辑是:竣工验收合格是返还条件,而工程存在瑕疵,即便已实际投入使用,也不能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则主张:工程已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早已实际接收并使用,所谓的“瑕疵”仅属于保修范围,不影响竣工验收的完成。

双方僵持不下,承包人诉至法院。
从败诉到改判:合同解释规则的运用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发包人观点,认为竣工验收合格是明确返还条件,部分瑕疵的存在影响了竣工合格的认定,发包人有权暂扣保证金。承包人面临500万元资金长期被占用的困境。
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代理律师团队围绕合同解释的规则展开了深入论证。最高法最终改判,认定保证金应予返还。裁判理由体现了合同解释的两项核心原则:
其一,文义解释要与目的解释相结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作为返还条件,其本意是确认工程可以投入使用,而非要求工程达到完美无瑕。工程通过四方验收并已交付使用,发包人已实现合同目的,继续扣留保证金缺乏依据。
其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解释始终。发包人实际接收工程后,并未就验收问题提出书面异议,而是直接投入使用,其事后以“瑕疵”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有违诚信。
最终,最高法判令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
实务启示:合同条款的精准与博弈
这起案件对承包人和企业法务有重要启示。首先呢,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实务中常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表述,但何为“合格”,是否必须取得备案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不影响竣工,这些问题都应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接下来,发包人拖延返还保证金的常见理由包括“未完成结算”“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承包人要善于运用合同目的解释规则,在发包人已实际接收工程、使用工程的情况下,主张保证金返还条件基本成就。
还有,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本案中,承包人就工程交付、四方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等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为最高法改判奠定了基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重视过程资料的保存,包括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合同解释的法治逻辑
最高法的改判传递出一个信号:合同解释不能机械照搬字面含义,而应综合考量缔约背景、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返还争议提供了裁判思路。
在建筑市场资金压力普遍较大的背景下,承包人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合同解释规则的正确运用,有助于平衡双方地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深入理解并灵活运用这些规则,既是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