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停工、窝工、工期延误几乎是每个项目的“标配难题”。当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停工损失时,背后往往牵扯出一系列合同条款的博弈,而“执行费”能否通过合同抗辩成功抵销,近年来正成为法律圈和建筑行业高频讨论的争议焦点。
一个标的额三千万的“隐形战场”
2024年,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某大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约1.2亿元。工程开工后,因发包方未能按约定节点支付工程款,且涉及施工图纸多次变更、报建手续滞后,项目被迫多次停工,累计停工时间超过180天。
承包方在完工后向发包方主张停工损失、机械台班费、管理费、人员窝工费等共计3200余万元。但是,发包方不仅未予支付,反而提出抗辩:案涉工程的前序纠纷中,法院判决承包方应承担部分执行费用(含执行申请费、评估费、拍卖佣金),发包方主张该笔费用应当从承包方应收的工程款中直接抵销。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执行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承包方的停工损失请求,但对于发包方提出的执行费抵销抗辩,认定缺乏合同依据,予以驳回。发包方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合同没有约定,执行费就能“赖掉”吗?
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成为业内同行反复讨论的文本。省高院认为,执行费的性质不同于工程款或停工损失,它属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产生的费用,其承担主体原则上应由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而非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由法院另行通过合同解释予以分配。
更重要的是,案涉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均未将执行费列入可抗辩抵销的范围。发包方以“公平原则”为由提出抵销主张,但法院指出,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失衡为前提。本案中,执行费的产生源于承包方在前案中的败诉后果,属于独立于本诉之外的既判事项,发包方未在本案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费用与停工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
最终,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发包方的抗辩,判决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停工损失3100余万元,并自应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案后被评为当年度省级建筑业典型案例。
执行费抗辩:是“技术动作”还是“法律误区”?
从法律技术层面审视,发包方主张执行费抵销的思路并非毫无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主张抵销。发包方认为,执行费是承包方应承担的法定费用,理应属于“互负债务”的范畴。
但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观点却更为审慎。最高法在多份裁判文书中明确,抵销权的行使需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不存在抵销禁止情形”三个要件。执行费作为公法性质的费用,其缴纳主体责任、计算方式、追索程序均有别于私法领域的合同之债。简单地将其纳入合同抵销机制,可能破坏执行程序的独立性与严肃性。
这恰恰呼应了近年来法律圈的讨论热点:合同抗辩不应成为执行程序的“后门”。如果允许发包方在工程款纠纷中随意援引前案的执行费用进行抵销,不仅可能架空执行程序,还可能在个案中造成发包方利用信息优势恶意拖延工程款支付的情形。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行业资金链普遍紧张的背景下,这种抗辩方式一旦被过度扩张适用,将直接冲击施工人的劳动报酬优先权。
行业启示:合同条款的“预防针”远比事后抗辩有效
这起案例给建筑企业和律师同行带来了直接的实务启示。承包方在签约阶段,应当主动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设“费用兜底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因自身原因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由各自自行承担,不得用于抵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或停工损失。这一设计能够有效堵住发包方事后通过执行费进行抗辩的通道。
发包方同样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合同管理。单纯依赖合同中“可抗辩可抵销”的笼统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更务实的路径是,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对费用分摊作出前置性安排,而非等到纠纷发生后再寻求执行费抵销这一“偏门路径”。
法律从业者更应意识到,执行费抗辩的本质是一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交叉博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合同条款,而是会综合考量费用性质、债务同一性、执行程序独立性等多重因素。这对代理律师的庭审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仅仅论证“合同没有约定”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理层面阐释执行费抗辩的实质障碍。
让合同回归合同,让执行回归执行
建筑行业的下游是数以万计的一线施工人员,上游是错综复杂的投资主体和监管体系。停工损失与执行费的碰撞,表面上是合同抗辩的技术细节,实则折射出行业风险分配的深层逻辑。法院在个案中努力寻求的,正是一种平衡:既要保护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自治,也要防止一方利用程序优势将法律费用转嫁给相对方。
优秀的合同,不是赢在事后争论时,而是赢在事先设计时。执行费抗辩的争议终将随个案远去,但它留给行业的警示却值得每一个参与者在签订下一份合同时细细品味。合同抗辩有边界,执行费用不可随意抵销,这不仅是裁判者的态度,更是对建筑行业法律秩序的一种坚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