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实践中,许多企业为了灵活拓展业务、降低经营成本,常常选择以“联营”“合作经营”等名义签订合同,却在权利义务条款中暗含代理关系的核心特征。这种“名实不符”的合同安排,一旦发生纠纷,首当其冲的争议焦点便是:合同性质究竟是联营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定性不同,法律后果可能天差地别。
2024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为这一法律定性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某知名连锁品牌企业A公司与自然人B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B以A公司名义开设门店,A公司提供品牌授权、货品供应、经营管理指导,B负责场地租赁、人员招聘等具体运营,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门店收入。协议写明“双方系合作联营关系,不构成代理或劳动关系”。但是,门店经营亏损后,B以A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损失为由,主张A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300余万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正落在协议性质的认定上。

从合同条款出发,揭开“联营”面纱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判断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当事人的自我定性,而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协议虽名为“合作经营”,但B是以A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使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商号,门店对外公示的经营者也是A公司。同时,A公司对门店的装修风格、货品种类、定价策略、促销活动等具有绝对控制权,B在经营决策中并无实质性的自主权。这些特征恰恰符合《民法典》关于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进一步指出,联营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本案中,B虽然承担了场地租金、人员工资等成本,但这些并非对联营项目的“投资”,而是为了经营A公司品牌门店所必需的运营支出。更重要的是,门店的经营亏损全部由B自行承担,A公司不承担任何亏损风险,这种“旱涝保收”的利益分配模式与联营所要求的“共担风险”背道而驰。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实际上的代理关系,A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对B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合理经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定性背后的实务逻辑
这一裁判结果,在律师行业引起广泛讨论。代理此类案件的某知名律所合伙人指出,近年来“名为联营、实为代理”的商业模式在品牌加盟、渠道拓展领域很普遍。许多品牌方为了规避加盟连锁的法律合规要求,或者为了不承担代理商经营亏损的法律责任,刻意使用“联营”表述来模糊法律关系。但法律裁判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旦被认定为代理关系,品牌方不仅要承担对第三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可能需要按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对代理人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予以补偿。
从企业法务角度,这一案例给予的警示是:合同命名和条款表述绝非儿戏。如果企业希望建立真正的联营关系,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核心要素,尤其是要写入亏损分担机制和经营决策权共享条款。反之,如果企业实际运营模式是“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并收取固定比例收益”,那就应当坦然地按照代理合同、加盟合同来设计条款,并进行相应的合规备案,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反而会因“名实不符”而陷入被动。
行业启示:合同审查的“穿透式”思维
这起案件折射出的更深远价值,在于推动法律实务界形成一种“穿透式”合同审查思维。传统的合同审查往往侧重于条款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但面对新型商业模式和灵活的交易安排,审查者必须跳出文本,追问一个根本问题:双方在实际上到底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当合同定性存在模糊空间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弱势方、善意第三人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这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底线。
对于企业的启示同样清晰:与其在合同文字上做文章试图规避法律责任,不如将商业安排与法律定性精准匹配,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一份“名实相符”的合同,才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
回到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该品牌方迅速调整了全国数百家“合作门店”的合同体系,将原有联营协议全部改为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并补办了相关备案手续。这一行业标杆级别的合规整改动作,或许正是这份判决最具价值的市场回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