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省级高院公布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在法律界引发热议呗。一家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型制造企业,因未在合同约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解约权,最终被判定丧失解除权,不得不继续履行一份对其极为不利的供应合同。这一判决,将合同调解公司除斥期间这一看似冷僻的法律术语,推到了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的聚光灯下。
除斥期间,这个在《民法典》中仅寥寥数笔却威力巨大的概念,常常成为合同博弈的决胜点。不同于诉讼时效的“权利救济期限”,除斥期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形成权的“沉默期限”——一旦错过,权利便永久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对于合同调解公司而言,无论是调解机构介入前的风险评估,还是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履行监督,除斥期间的把控都是生死攸关的专业动作。
一年前,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将除斥期间的法律张力展现得淋漓尽致。A公司作为收购方,在尽调中发现目标公司隐瞒了一笔巨额对外担保,这一事实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重大违约情形。按协议规定,A公司有权在发现该事实后9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A公司并未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而是选择先与B公司进行调解谈判,希望在调解机构的主持下以更低的成本解决争端。调解过程持续了约80天,双方多次沟通,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当调解最终宣告失败时,距离A公司发现隐瞒担保事实已过去92天。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但B公司以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虽然在发现违约后积极寻求调解,但根据《民法典》第564条及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除斥期间不因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而中止、中断或延长。A公司未能在法定90日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因期间届满而消灭。这一判决,意味着A公司不仅无法退出这笔估值超3亿元的收购,还因其后的股价下跌承担了超过5000万元的账面损失。该案经省级高院二审维持后,迅速成为法律圈研讨除斥期间制度的标杆案例。
从法律专业视角审视,除斥期间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尽快稳定法律关系,避免权利义务长期悬而未决。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因当事人对“期间计算规则”的认知错位而引发争议。合同调解公司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不能仅仅关注调解成功率,更应当将除斥期间的风险预警嵌入调解全流程。具体而言,调解专家应当在调解启动之初,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定或约定的除斥期间剩余时长,并建议当事人同步做好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性启动”,以确保即使调解失败,也不会丧失后续司法救济的机会。
这一案例给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带来的行业启示十分清晰:合同管理中的除斥期间条款,绝不是可以轻易忽略的格式条款。在起草合同阶段,法律从业者应当对除斥期间的长度、起算点、行使方式作出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在履约监督阶段,一旦发现可能触发解除权的违约情形,法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除斥期间倒计时”管理,将通知、协商、调解等行为与法律行动同步推进,避免因沟通策略失误而丧失核心权利。
沉默本身,有时就是一种法律表态。除斥期间的存在,提醒每一位合同参与者:权利的窗期总有尽头,专业的应对永远需要与时间赛跑。那些善于在调解与诉讼之间精准切换、时刻握紧权利“倒计时表”的法律人,才能真正守护住合同自由背后那份来之不易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