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深圳跨境电商企业,因销售涉嫌侵犯美国商标权的产品,被品牌方告上法庭呗。令企业负责人困惑的是,原告选择的管辖法院并非被告所在地深圳,也不是货物交付地,而是货物途经的某国际物流中转站所在城市。这一看似“绕路”的诉讼策略,让企业面临异地应诉的高昂成本,也揭开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法律盲区——知识产权物流商管辖。
一起案例引发的管辖迷局
2024年,某国内知名律所代理了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原告是一家欧洲知名消费电子品牌,指控某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未经授权销售其专利产品。案件标的额约800万元人民币,但真正引发行业关注的,是原告将位于上海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逻辑很简单:物流公司负责涉案货物的仓储、分拣和转运,其行为构成了对侵权产品的“协助”与“参与”。而物流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因此上海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跨境电商企业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与物流公司无共同侵权行为,且产品销售行为发生在其注册地深圳,不应由上海法院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异议,认定物流公司的仓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一部分,上海作为物流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这一裁定迫使深圳企业不得不往返上海应诉,时间与金钱成本成倍增加。

物流商管辖的法律逻辑与争议
这一案例并非孤例。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追求管辖便利,越来越多地将物流公司作为“连接点”纳入诉讼。其法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当物流公司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其住所地自然成为管辖连接点。
但其中存在明显的法律争议。从客观行为看,物流公司通常只负责运输与仓储,不参与产品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其是否具备“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往往难以证明。从利益衡量看,允许权利人随意选择物流商所在地起诉,实质上扩大了原告的管辖选择权,可能加重中小企业应诉负担,违背了管辖制度的初衷——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正的审判。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法院倾向于严格审查物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防止原告“拉管辖”;另一部分法院则宽容对待原告的管辖选择,认为物流仓储行为与侵权行为密不可分,物流商所在地即为侵权行为地之一。
跨境电商企业的生存困境与破局之道
物流商管辖的双刃剑效应,在跨境电商领域尤其突出。这类企业通常注册在深圳、杭州等电商产业集聚地,但货物可能从宁波、上海等港口离境,仓储环节也可能分散在多个城市。一旦遭遇知识产权诉讼,企业可能要在距离遥远的多地应诉,“维权”变成了“跑路”。
更棘手的是,部分权利人将物流商管辖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加以运用。通过选择对原告有利的法院,既增加被告应诉成本,也制造诉讼压力,迫使对方在实体争议未审理前就达成和解。这种策略性诉讼虽不违法,但对中小企业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
从实务角度看,跨境电商企业并非束手无策。在签订物流合同时,可明确约定争议由特定法院管辖,以排除物流商所在地法院的概括性管辖权。在应对诉讼时,应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重点论证物流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其行为仅为正常业务操作,不应成为管辖连接点。另外,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从采购、上架到仓储、运输各环节保留证据,也能在应对诉讼时占据主动。
规则博弈中的平衡与启示
物流商管辖问题的本质,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程序公平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嘛,权利人需要高效、统一的维权渠道;另一方面嘛,被告不应因管辖规则的不确定性而承受额外负担。
从行业层面看,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有必要进一步明晰。例如,可要求原告在将物流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存在共同侵权故意,而非仅凭“可能”即主张管辖。又如,可借鉴部分国家的做法,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限定在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主要实施地,减少管辖选择的随意性。
对跨境卖家而言,这一问题的启示更为直接:知识产权风险不仅存在于产品设计与销售环节,也潜藏于物流链条的每一处节点。选择什么样的物流合作伙伴、如何约定合同条款、是否保留仓储记录,都可能影响诉讼的走向与成本。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核心竞争力的今天,忽视物流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无异于在冰面上跳舞,看似轻盈,实则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