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锁加盟行业,订金、意向金、保证金等名目繁多的预付款项,常常成为加盟商与品牌方之间纠纷的导火索啊。不少创业者交了钱后因为种种原因想退出,却发现想要拿回这笔钱并不容易。北京某知名餐饮管理公司代理的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就因涉及“订金”性质认定问题,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一位来自四川的个体创业者李某,在2020年与北京某知名茶饮品牌签订了《特许经营意向书》,并支付了15万元的“合作订金”。意向书约定,李某在选定店面后,双方将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届时该笔订金将转为品牌使用费。但是,李某在随后三个月内始终未能找到合适的店铺位置,遂向品牌方提出解除意向书并要求退还订金。品牌方认为,订金是双方合作诚意的体现,且已为李某提供了选址指导和品牌支持,拒不退还。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李某违约在先”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直到李某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才出现转折。最高院在审查后认为,案涉款项名称为“订金”而非“定金”,且意向书未约定明确的定金罚则条款,品牌方也未举证其为履行意向书支出了实际损失。最终,最高院裁定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并明确指示应当支持李某要求返还订金的请求。
从法律角度看,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收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在合同未实际履行、未产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意向书约定的“订金”是否具备定金的属性?品牌方提供的选址指导等服务是否构成了实际损失?最高院的再审裁定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在无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前提下,订金应当返还。这一裁判逻辑对连锁加盟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对于品牌方而言,如果确实希望通过预付款来锁定合作诚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或者清楚列明订金在何种情形下不予退还。否则,即便投入了时间成本和服务资源,也难以在诉讼中主张保留订金的权利。多品牌法务负责人已开始根据本案调整合同模板,在“订金”条款后增加“若因加盟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订金不予退还”的明确约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本案带来的启示同样深刻。在签订意向书或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应当仔细审查款项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建议主动要求明确款项性质,或者将付款条件与特定条件挂钩,例如“在选址通过后,订金转为品牌使用费;如选址未通过,订金全额无息退还”。创业者李某之所以能最终拿回15万元,正是因为合同文本中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
连锁加盟行业正处于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的关键期。订金退还纠纷频发的背后,暴露的是部分品牌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将“订金”异化为捆绑加盟商的工具。最高院通过个案裁判,重申了民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向市场传递了明确的信号:法律不保护不劳而获的“锁客费”,也不纵容加盟商的随意毁约。
一份看似不起眼的订金条款,折射的是整个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契约精神。无论是品牌方还是加盟商,都应当认识到,真正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从来不靠“抠字眼”来获利,而是建立在对权利义务清晰界定、对合同本质深刻尊重的基础之上。当法律的归法律,商业的归商业,加盟创业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