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合同领域,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合同存续的基石。当信任破裂,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便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近年来,围绕受托人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问题,司法实践呈现出日趋精细化的裁判趋势。本文将以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剖析受托人解除通知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标准。

一、案例回溯:一份通知引发的千万元争议
2022年,某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人)与某房地产集团(委托人)签订《资产处置委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负责处置委托人名下位于一线城市核心地段的商业物业,委托期限三年,处置底价不低于4.8亿元。合同履行至第二年,因房地产市场下行,委托人多次要求提高处置底价,双方发生严重分歧。
受托人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3年3月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为由,单方终止委托关系。委托人随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受托人解除通知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赔因解除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约1200万元。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受托人发出的解除通知是否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存在行使限制?
二、法律分析:解除权的行使边界与通知效力
任意解除权的法定依据与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受托人行使该权利的时间节点和方式将直接影响赔偿范围。法律赋予受托人“随时解除”的权利,并非毫无边界。在本案中,受托人选择在资产处置关键阶段——已有多家意向购买方进入尽职调查环节时——发出解除通知,这一时间点的选择成为法院重点审查的对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的解除通知虽形式上符合“书面通知”要件,但存在两个重大瑕疵:其一,通知未提及法定解除事由,仅笼统表述为“行使任意解除权”,缺乏对合同履行障碍的具体说明;其二,受托人未给予委托人合理的缓冲期,直接导致已开展的尽职调查中断,意向方退出谈判。最终,法院认定该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效力,受托人需继续履行合同,并对委托人故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送达与生效的司法审查标准
实务中,解除通知的送达方式同样影响效力认定。本案中,受托人通过EMS向委托人工商登记地址寄送通知,但系统显示由前台人员签收。委托人抗辩称该前台人员已于两周前离职,未将信件转交公司管理层。法院调取监控录像并传唤证人后确认,该信件最终确实被转交至委托人法务部门,但因内部流转延误,委托人收到通知时已超过七日的异议期。
法院由此重申:解除通知的送达应以“到达相对人控制范围”为判断标准,而非以相对人实际知晓为准。受托人已尽合理审慎义务,通知自到达委托人法人机关时生效。但生效不等于有效,在实质性缺陷的情况下,通知仍然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三、行业启示:受托人如何规避解除通知的法律风险
时机选择与理由阐述缺一不可
对于受托人而言,行使任意解除权并非“想说分手就能分手”。在决定解除前,应首先评估委托事项的履行阶段。若委托事务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如已签订意向书、已产生对外法律关系),建议优先选择协商解除,而非单方通知。确实需要单方解除的,应在通知中明确说明解除的正当理由——例如委托人违约、失去信任基础、继续履行将损害受托人利益等,而非简单援引任意解除权条款。
通知形式的规范化操作
实务建议采用双保险送达方式:同时使用EMS邮寄至地址和电子邮箱发送至法人邮箱,并保留发送记录。通知应包含合同编号、解除依据、解除生效时间、后续清算安排等核心要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商业机会的委托合同,还可考虑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固定证据。
解除后的清算义务不可忽视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教训是:受托人寄出解除通知后即停止了所有处置工作,未对已产生的费用进行清算。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即使解除成立,受托人也负有清算义务。建议受托人在通知中主动提出处理方案——包括结算已产生费用、交接未完成工作、返还委托材料等,这将在后续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
四、典型案例综述与裁判趋势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在类似案件中逐步形成以下共识: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虽为法定权利,但不得滥用;解除通知是否有效,需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履行程度、解除时机、通知完整性、相对方利益保障等多重因素。尤其是涉及投资管理、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等专业性较强的委托合同,法院倾向于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缩解释,要求受托人证明解除具有“正当合理事由”。
ALB 2023年度中国法律大奖获奖案例中,某国际律所提供的信托案亦呈现类似裁判逻辑:受托人发出解除通知时,若合同已进入执行关键期,法院将重点审视受托人是否因解除而获利、委托人是否因解除而遭受超出预期的损失。
五、结语
解除通知,看似是一张“退出的门票”,实则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地带。对于受托人而言,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兼顾法律程序与商业伦理——既要符合民法典的形式要求,也要契合诚信原则的实质精神。当信任不再,体面且合法地说“不”,比冲动地寄出一纸通知,更能维护自身长期声誉与法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