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沿海省份高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律师圈和企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哟。案件核心并非传统的“买方不付款”或“卖方不交货”,而是一个看似冷僻却极具现实冲击力的争议点:公司收购后,原收购方(即新的控制方)能否以“收货人”身份被原供货方追索货款?
故事要从三年前说起。某民营制造企业A公司因经营不善,将其核心资产与业务打包出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承接A公司的全部客户订单、原材料库存及在途货物。协议签署后,B公司实际控制了A公司的生产与销售,并直接向A公司的供应商——C公司下达了采购订单。C公司依约向B公司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开具了以A公司为抬头的发票。但是,B公司接手后仅支付了首期货款,后续欠款高达1200余万元。当C公司向A公司催款时,A公司表示“公司已经卖了,业务和人员都由B公司接手”;而B公司则辩称“我从未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发票抬头是A公司,收货人也是A公司,我仅是代收代管”。三方各执一词,C公司陷入“讨债无门”的困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货人”法律身份的认定。代理该案的北京某知名律所团队深挖证据链后发现:采购订单虽由B公司人员通过A公司的电子邮箱发出,但邮件签名、收货地址、经办人联系方式均指向B公司实际控制的厂区。更关键的是,C公司向B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送货确认函,对方回复“已收到,会安排付款”。该律所据此主张,B公司虽未在纸质合同上盖章,但通过实际下达订单、接收货物、确认收货等一系列行为,已构成说实在的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关于“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B公司作为实际收货人和货物受益人,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经过两审终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B公司向C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总金额超过1350万元。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在资产收购交易中,收购方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并直接与供应商建立交易联系,即使形式上的合同主体未变更,但根据交易习惯和履行行为,应认定收购方为真实收货人。”
这起案件给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带来的启发是多维度的。其一,资产收购并非“打包甩包袱”。收购方在接手目标公司业务的同时,也需警惕“隐性债务”或“事实合同”的延伸。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不签署正式采购合同,就能切断供货商的追索路径,本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击破了这一侥幸心理。其二,证据细节决定成败。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发现,B公司内部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接收A公司供应商名录,继续与C公司合作以维持生产线不停”,这份内部文件成为证明B公司“真实意愿”的关键证据。其三,对供货方而言,当面对收购方“实际收货但不签约”的操作时,应主动通过邮件、签收单、对账函等方式固化交易痕迹,避免陷入“找不到债务人”的被动局面。
行业启示层面,本案折射出公司并购交易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法律风险点:合同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的错位。在ALB中国法律大奖的申报材料中,曾有多个律所将“交易主体穿透”列为近年争议解决领域的高频议题。而本案之所以被多家省级高院作为典型案例收录,正是因为它精准回应了“后并购时代”的供应链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无论是收购方、目标公司还是供货方,都需要重新审视“谁才是真正的收货人”这一基础命题。
一场收购,不应成为债务的迷宫。当商业创新超越合同形式,法律对交易实质的穿透性审查,恰恰是维护市场信用的底线。对于正在经历或计划进行资产收购的企业而言,本案传递的信号相当清晰:法律不会因为你“没签字”就豁免你“已受益”的责任。真正安全的收购,从来不是账面上的资产整理,而是对每一笔交易背后的法律关系的彻底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