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因离职带走客户信息被起诉,但案件办理过程中,企业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能否要求败诉的劳动者承担?这一看似技术性的费用争议,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引发讨论。2024年,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就因向离职快递员索赔高额保全费,将这一法律难题推至公众视野。
案例还原:一个快递员引发的保全费争议
2023年3月,北京某物流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发现,其前快递员张某在离职后,利用入职时掌握的客户联系方式、配送路线等核心商业数据,开始为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提供同类服务。A公司随即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为了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A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某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为此,A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1.2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险,用以替代保全担保。
案件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张某确实违反了保密协议,构成侵权。但在判决赔偿环节,张某虽然需要承担A公司5万元的经济损失,却对那笔1.2万元的保全费提出了异议。张某认为,保全费用是A公司为自身诉讼风险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诉讼必要开支,不应由其负担。而A公司则认为,正是因为张某拒不履行保密义务,才导致其被迫申请保全,该费用理应由败诉方承担。
这一看似金额不大的费用争议,最终成为双方上诉的焦点。
法律层面:保全费是否属于“诉讼必要费用”?
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初衷,是通过临时性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判决执行。但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申请保全时必须提供现金担保,当事人可以选择现金、房产、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等多种方式。由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险,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担保替代服务,其保费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财产保全费确实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法院收取的保全申请费(通常每件最高5000元),而非当事人自行购买商业保险产生的支出。保险公司收取的保全险保费,属于当事人为降低自身风险而发生的商业成本,是否属于“必要诉讼费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裁判立场呈现出明显的分化。部分法院认为,申请人选择购买保险替代担保是其个人商业决策,费用不应转嫁给对方当事人;还有法院则从过错责任角度出发,认为违约方或侵权方理应赔偿守约方为解决纠纷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必要的保全险保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虽未直接明确这一争议,但暗示了保全费用能否由败诉方承担,关键在于“是否必要且合理”。
本案的裁判逻辑: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双重检验
二审法院在审理A公司案时,采纳了较为审慎的立场。法院认为,保全险保费的负担问题,核心在于审查该费用是否为诉讼过程中的“合理必要支出”。本案中,A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30万元,属于较大金额,若没有担保,法院依法不会批准保全。而A公司选择保险方式替代担保,相较于现金冻结或房产抵押,确实是一种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方式。法院同时查明,1.2万元的保费费率符合市场通行标准,没有虚高或恶意扩大。
基于上述分析,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0.8万元的保全险保费,即酌情支持了约三分之二的比例。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虽然法律未明确强制要求败诉方承担商业保全保险费,但张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是导致A公司不得不启动诉讼和保全程序的根本原因,其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合理的维权成本。同时,考虑到保全标的额最终仅为判决赔偿金额的六分之一(实际获赔5万元而非30万元),全额要求张某承担1.2万元保费有违比例原则。
行业启示: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警示
这一案件对企业和劳动者都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对企业而言,在保密协议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尽量选择成本可控的担保方式。保全险保费并非必然能够全额获赔,法院更倾向于根据胜诉金额、保全必要性等因素进行酌定。先进做法是在购买保全险前,先行评估诉请金额的合理性和证据充分程度,避免“高保全、低获赔”导致保全费无法足额受偿。企业还可以在保密协议中预先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担保费”,以合同依据强化追偿权。
对劳动者而言,案件同样敲响警钟。部分快递员、销售人员认为离职后使用老东家的客户信息是行业“潜规则”,殊不知这直接触碰商业秘密保护的红线。除了常规的赔偿损失,劳动者一旦败诉,还可能需要承担对方为诉讼支付的各类费用,包括本案中的保全险保费、律师费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是选择题,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结语:法律细节折射制度温度
从1.2万元的小额争议中,我们看到的是司法如何在制度刚性与个案公平之间寻找平衡。保全险保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本质上反映了法律对不同主体风险分配的价值判断——既要保护守约方及时止损的权利,也要防止诉讼优势方无限制转嫁商业成本。可以预见,随着诉讼保全投保率的持续上升,这一问题将注定出现在更多裁判文书中。而每一次裁判,补丁的都是一处制度的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