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盛夏,一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在行业内引发震动。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停工超过两年,施工方与材料供应商集体诉至法院,标的额累计超过8亿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简单判决施工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巨额违约金,而是依据《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各方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最终实现了项目资产的合理变现与债务的有序清偿。这一结果让不少业内人士惊呼: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型清算,正在从权宜之计变成规范路径。
一、从“拖字诀”到“清算解”:一个案例的启示
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这起案件,起初与其他建设工程纠纷并无二致。开发商A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获取贷款,建设工程由B建工集团总承包,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但项目进行到主体结构封顶时,A公司因实际控制人涉刑导致资金被冻结,施工全面停止。随后,材料商C公司、劳务分包D公司等十余家债权人相继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此时,核心争议在于:在建工程价值约12亿元,而A公司的对外债务高达9亿元,且项目处于烂尾状态。如果简单地按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处理,施工方确实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项目整体无法续建,最终所有债权人可能都面临“空有判决,无法执行”的窘境。
律所团队在深入研判后,提出了一条不同寻常的路径: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本案中,启动清算并非为了简单“关门”,而是为了在清算程序中引入重整机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后,发现公司尚有重组价值,遂向法院申请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这一操作的关键在于,《企业破产法》并未禁止在建工程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续建和处置。清算组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最终引入一家国有房企,以“共益债+代建”模式完成项目后续建设。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被确认为共益债务,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材料商和劳务公司的债权也通过重整计划获得了70%以上的清偿比例。整个案件从申请强制清算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历时22个月,远短于传统建设工程诉讼的执行周期。
二、建设工程转型清算的法律逻辑
建设工程领域的清算,不同于普通公司的解散清算。项目资产往往体量大、涉及主体复杂、法律关系交织。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许多在建工程陷入“想建建不了、想卖卖不掉、想清清不动”的僵局。强制清算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一死了之”或“拖而不决”的僵局。
从法律架构上看,建设工程转型清算主要依托两条路径。第一条是《公司法》框架下的强制清算,适用于公司已经解散但未自行清算的情形。此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介入,清算组有权对在建工程进行资产评估、处置变现,并按照债权顺序分配。第二条路径是《企业破产法》框架下的破产清算或重整,当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工程的续建、价款优先权的认定等问题均有清晰的裁判规则。
有个点得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进一步明确了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顺位。施工方对破产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权利优先于对该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担保和其他债权。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建工程续建过程中的新投入,可以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这为引入第三方资金续建烂尾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三、清算之后:行业需要制度性回应
上述案例的成功,并非偶然。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正在成为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僵尸项目”的制度性方案。但实践中仍存在多个难点需要行业与法律界共同面对。
先说是清算启动的门槛问题。很多烂尾项目的开发商处于“空壳”状态,股东失联、账册不全,法院难以受理清算申请。对此,部分地区法院探索“简易清算”程序,允许债权人以生效裁判文书或债权确认书作为启动依据,降低证明标准。第二点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申报期限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但在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错过申报窗口。律所和法院正呼吁建立“清算信息主动推送机制”,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直接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清算不是目的,实现项目价值最大化才是。从本案的经验来看,在建工程的续建需要专业化的运营能力和资金支持。当前,已有部分地方政府联合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保交楼”专项基金,通过共益债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烂尾项目注入流动性。法律上,这些安排需要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决议、重整计划草案形成有效衔接,避免行政手段干预司法进程。
四、从个案到常态:法律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清算,本质上是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则的制度化回应。以往当工程烂尾时,各方往往陷入无休止的拉扯:施工方担心停工损失无法弥补,银行担心抵押资产缩水,购房人担心烂尾无期。而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提供了一个透明、公平、可预期的平台,让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法治框架下重新协商。
回到开篇那个案例,律所合伙人曾说:“我们做的不是清算,而是重构。”的确,建设工程转型清算的最大价值不在于让一家公司“消失”,而在于让一个项目、一群债权人、一个产业链条找到新的平衡点。当法律为市场提供了一条有序退出的通道,烂尾就不再是终点,而可能是新生的起点。
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关注建设工程清算的法律动态不仅是风险防范,更是商业机会的识别。对于律师同行,这更是一个需要专业化深耕的领域——掌握破产法、建设工程法、物权法、公司法交叉适用的能力,才能在复杂纠纷中为客户提供真正的解决方案。建设工程领域不会永远处在黄金时代,但法律可以确保每一个时代都能有序过渡,从烂尾走向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