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代销合同纠纷,因为一笔28万元的保全费由谁承担,在三级法院之间往复辗转。2024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为这起持续五年的争议画上句号,也为"合同诈骗与民事保全交织"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新的观察样本。

案件的基本脉络并不复杂。某食品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在指定区域代销食品公司产品,代销期限两年。合同履行至第八个月,食品公司以商贸公司"擅自低价倾销、截留货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商贸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食品公司同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商贸公司账户资金860万元。为此,食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费28万元。
故事的转折出现在刑事部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随后,民事一审法院认定商贸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判决驳回食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商贸公司随即提起另案诉讼,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其中一项便是那28万元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公司申请保全系其正当诉讼权利,刑事撤案与民事败诉均不能当然推定保全申请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商贸公司诉请。二审改判食品公司承担部分损失,但认为28万元保全费属于食品公司为自身诉讼利益支出的费用,与商贸公司无直接关联,不予支持。案件进入再审。
省高院再审合议庭内部也曾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全费是申请人为启动保全程序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对价,属于诉讼成本,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另一种观点则指出,当保全申请最终被证明缺乏事实基础、构成保全错误时,申请人因该错误申请而支出的保全费,本质上已成为被申请人遭受的间接损失组成部分,不应由申请人"转嫁"给被申请人后还要求被申请人分担。
再审裁定最终采纳了后一种思路。裁定书中的一段论述值得玩味:食品公司在报案后仅三个月即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保全,彼时刑事侦查尚未终结,其对于商贸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应有一定预判能力。在刑事程序未明、民事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冻结对方860万元资金,已超出必要限度。该行为与商贸公司资金被冻结期间的经营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28万元保全费,系食品公司为实现该错误保全而支出的成本,若由被申请人承担,无异于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错误行为买单,有违公平原则。最终,再审改判食品公司赔偿商贸公司保全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其中包含28万元保全费。
此案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纠偏,更在于为合同诈骗与民事保全交叉领域划出一条更清晰的责任线。实践中,部分企业习惯于"以刑促民"——先报案施压,再通过民事保全冻结对方资产,迫使对方回到谈判桌。这种策略本身未必违法,但一旦刑事程序未果、民事请求又被驳回,保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便荡然无存。此时,保全费是否应由申请人自行消化,直接关系到"申请保全"这一程序性权利会不会异化为"低成本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
从法律逻辑上分析,保全费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性。在保全申请正当的情况下,它是申请人为保障未来判决执行而支出的合理成本,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在保全申请被认定为错误的情况下,它便转化为错误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之一,应纳入赔偿范围。再审裁定的突破性在于,它没有机械地将保全费归入"诉讼费用"而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而是根据保全行为的最终评价,动态地认定其性质。
对企业和法务而言,此案至少带来三点实务启示。其一,刑事报案与民事保全的衔接需格外审慎。在刑事程序未明朗前申请大额保全,一旦刑事撤案加民事败诉,保全错误的风险将显著上升。其二,保全责任保险并不能完全隔离风险。保险公司赔付的是被申请人的直接损失,而保全费本身、被申请人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仍可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其三,代销合同纠纷中,货款结算争议与合同诈骗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企业应优先通过民事证据保全、律师函催告等方式固定证据,而非动辄启动刑事程序。
合同诈骗与民事保全的交叉地带,考验的不仅是法官的裁判智慧,更是市场主体的法律理性。当一笔保全费最终由申请人自担,传递的信号是清晰的:保全不是没有成本的施压工具,错误保全的代价,可能远高于那笔保险费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