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交易的复杂棋局中,行纪合同向来被视为一种高度依赖信任的委托关系。行纪人受托买入或卖出财产,本应恪守委托人指令,但实践中,为了追逐业绩或抢占机会,行纪人“先斩后奏”甚至“越俎代庖”的情形并不鲜见。当行纪人擅自扩张交易范围,导致委托人陷入被动履约困境时,法律的天平该如何衡量?近期,一起由上海某知名律所代理的高标的额行纪合同纠纷案,为这一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注脚。

该案源于一项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委托人A公司(系某大型国有贸易集团子公司)与行纪人B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由B公司以A公司名义向特定上游供应商采购电解铜,并负责将货物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合同明确限定采购数量、单价浮动区间及交货期限,并载明“超越本协议范围的任何承诺均属无效”。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市场铜价短时急跌,认为存在套利空间,未经A公司书面确认,擅自将采购量扩大至原定数量的1.5倍,同时与上游供应商签订了含有苛刻逾期付款违约条款的补充协议。
货到仓库后,铜价并未如B公司预期反弹,反而持续走低。A公司因下游订单缩减,仅能接收原定数量的货物,对于超量部分拒绝付款提货。上游供应商遂依据补充协议向A公司主张巨额货款及违约金。A公司则辩称,其仅对原定数量负责,B公司的扩量行为系无权代理,后果应由B公司自担。三方矛盾激化,A公司随即委托律师,向B公司提起索赔之诉,要求其赔偿因越权行纪造成的仓储费用、价差损失及对外违约风险。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行纪人超越委托范围订立合同,其法律效果应如何归属。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本案中双方约定以A公司名义操作,实质兼具委托代理与行纪的双重特征。法院在审理中着重审查了两个维度:其一,B公司的行纪人身份是否因超量采购而丧失“依约行事”的免责基础;其二,A公司虽未书面追认,但其在明知部分超量货物入库后,为减少损失,曾协助仓储方办理了入库手续,该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的“沉默的追认”。
判决结果颠覆了行业内的普遍预期。法院并未简单认定B公司承担全部超量损失,而是运用了过错相抵与减损规则。法院指出,B公司作为专业行纪人,违背明确指示属于重大过错,应就扩量部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同时,A公司在发现超量事实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接收,反而配合办理入库,客观上导致损失扩大,且其未及时采取积极转售措施,存在减损义务的懈怠。最终,法院判令B公司承担超量采购所致损失的70%,A公司自行承担30%,并明确了A公司对外对供应商的付款责任,可由其在向B公司索赔的范围内获得补偿。
这一裁判思路为行纪合同的“扩张索赔”提供了清晰的责任划分范式。它警示所有商事主体:合同中的授权范围是行纪人的“黄金围栏”,一旦越过,即便初衷是为了委托人利益,也要面临“好心办坏事”的赔偿风险。对行纪人而言,任何超越授权的临时应变,都必须留有委托人明确授权的书面证据,否则,市场波动的风险将无法转嫁。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履行中的“沉默”并非金,当发现行纪人越权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并采取止损措施,否则将因“不作为”而分担损失。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该案例折射出司法对商事效率与交易安全平衡的追求。在瞬息万变的大宗商品市场,完全禁止行纪人灵活应变不切实际,但法律绝不鼓励以风险换机会的投机行为。判决通过比例划分,既惩罚了背信越权的行为,又促成了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损失公平分担。对于企业法务而言,此案的最大启示在于:行纪合同的日常管理,不能止于合同文本的审阅,而应建立全流程的指令确认与异常情况上报机制。唯有将授权边界明示于每一次操作指令之中,方能在纠纷爆发时,赢得司法裁判的主动。
商业信任的基石,一半在于契约精神,一半在于对越界后果的清醒认知。行纪合同虽赋予代理人灵活空间,但法律从未允许任何人以信任之名,行扩张之实。当“代理人”越过授权红线,最终的赔付清单上,写下的不仅是金钱账,更是对商事边界敬畏心的重建。
扩张索赔; 越权代理; 减损义务; 责任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