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连锁便利店股权回购纠纷案在二审法院落槌呢。案件标的额虽未过亿,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加盟商与品牌方之间的“对赌式”退出条款效力认定,却在法律圈引发热议。这一案例不仅揭示了连锁经营模式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模糊地带,也为全国数百万加盟商提供了一份难得的实务启示录。
案件背景并不复杂。2019年,河南的李先生与华东某连锁便利店品牌签署加盟合作协议,约定李先生出资300万元收购该品牌在郑州区域三家门店的经营权,并附带一份“业绩对赌”条款:若门店连续两年年利润低于50万元,品牌方需以150%的收购价回购李先生持有的经营权。李先生以为签下的是“保底退路”,却不知争议就此埋下。
三年后,三家门店因市场竞争加剧、品牌方供应链支持缺位,利润远未达标。李先生依约要求品牌方履行回购义务,对方却以“业绩未达标系加盟商自身管理不善”为由拒绝,声称对赌条款违背公司合作公平原则。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李先生的请求,认为对赌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品牌方作为条款起草方应承担更大审慎义务。但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该条款在加盟体系内具有“显失公平”性质,理由有三:其一,品牌方掌握着供应链成本、区域发展规划等关键信息,加盟商处于信息弱方;其二,盈利指标完全由品牌方单方认定,缺乏第三方审计机制;其三,回购价格远超实际经营价值,实际构成变相惩罚性条款,与连锁经营“风险共担”的行业特性相悖。
这一判决结果,让不少从业者感到意外。在连锁经营领域,品牌方借助信息优势和谈判地位设置的“高门槛”对赌条款并不鲜见。而在过去三年间(2023-2026),类似争议在各地法院频繁出现,案件类型高度集中在三类:一是加盟商出货量或利润不达标时品牌方不履行回购义务;二是品牌方以“加盟商违约”为由剥夺其退出通道;三是品牌方利用复杂的财务核算方式,人为压低经营业绩以逃避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这类纠纷的本质,是《民法典》中“显失公平”条款在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适用问题。品牌方作为优势方,如果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格式条款设置实质上的单向义务,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对赌、回购等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地位差异。
对此,代理多起连锁加盟纠纷的律师提出了三条务实建议,值得每一位加盟商和品牌方法务人员对照审视。
第一,签约前必须做好“对手尽职调查”。不仅要查品牌方的工商信息,更要去裁判文书网检索其涉诉记录,尤其是与现加盟商或前加盟商的纠纷,这些案件往往能真实反映品牌方对待退出条款的实际态度。例如在上海某知名连锁茶饮品牌与加盟商的系列诉讼中,品牌方曾在多起案件中主张“加盟商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但法院最终查明其存在虚假宣传和引导加盟商低报利润的行为。
第二,对赌条款的效力边界,关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实践中,有效对赌条款通常满足三个条件:业绩指标有明确、客观的计算规则,且需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回购价格合理关联实际投资额,而非脱离经营基础的暴利设计;品牌方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的关键信息,如区域保护范围、竞品门店规划等。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加盟商完全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或可撤销。
第三,证据保全与维权路径的选择。一旦发现品牌方可能存在隐匿或篡改经营数据的行为,加盟商应立即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系统后台数据,并申请法院要求品牌方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同时,建议优先选择仲裁而非诉讼,因为仲裁程序更灵活,且仲裁员通常更熟悉商业惯例,尤其对连锁经营中的财务认定和行业标准有更精准的把握。

这起案件的终审结果,虽然让李先生失望,但它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连锁经营本质上是品牌方与加盟商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条款设计不能一边倒地向优势方倾斜,否则最终将损害整个品牌的信誉和加盟体系的稳定性。正如一位从事特许经营法律研究十余年的学者所言:好的加盟合同,既要保护品牌方的发展权益,也要保障加盟商的退出通道,唯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共荣共生。
在商业世界里,没有绝对公平的条款,但法律为弱势一方提供了纠偏的武器。对加盟商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时被动应对,不如在签约阶段就做好法律审视,让合同成为护身符,而非陷阱。
对赌条款; 显失公平; 经营权回购; 法律风险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