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短视频创作者与MCN机构签约三年,合同约定每月底薪3000元,机构承诺“按阶段结算”额外收益。创作者辛苦运营八个月,账号粉丝从零涨至百万。当他要求机构按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结算分成时,机构却拿出合同条款“本公司对合同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拒绝支付。这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最终走向了劳动仲裁庭。
近年来,类似案件并不少见。MCN机构与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本就模糊,而合同中“按阶段结算”“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条款,更是成为机构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但法律对此类条款的态度,远比机构想象的要严厉。

以笔者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某MCN机构与旗下达人签订《独家经纪合作协议》,约定前6个月为“孵化期”,机构提供培训及流量支持,支付每月固定“生活补贴”5000元;6个月后进入“变现期”,机构按直播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协议同时写明:“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单方调整结算阶段及分成比例。”
达人在8个月后因身体原因请假,机构却以“未完成第二阶段考核”为由,不仅停发补贴,还要求达人赔偿因缺席直播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30万元。仲裁阶段,仲裁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机构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机构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此案折射出MCN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合同解释权不等于单方决定权。按照《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劳动合同法》第26条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业界普遍关注的另一个案例来自广东省高院202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MCN机构在合同中设定“按阶段考核,未达标则自动降级为实习期”,将创作者从正式合作者变成低薪实习生。法院认为,这种“降级”本质上是变更工作岗位及薪酬,机构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构成违法调岗。这一判决在行业引发震动,它意味着“阶段”不是机构可以随意设置的“关卡”,而必须有客观、可量化、双方认可的标准。
从合规角度,MCN机构在设置“按阶段”条款时,至少需要把握三条底线。第一,阶段划分的依据必须明确,不能模糊或由机构单方认定。比如“粉丝数达到10万”“月均直播时长超过60小时”等客观指标,且应约定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平台数据。第二,阶段性考核的周期应当合理,不能设置难以完成的条件,变相规避支付义务。第三,即使约定了“最终解释权”,法院在审理时也会将该条款作为不利于条款制作者的裁判依据,机构不能寄希望于此逃避责任。
对于创作者而言,签约时应当特别关注“结算阶段”是否具体、有无明确的时间节点或数据标准。若合同中存在“最终解释权”“机构有权单方调整分成比例”等字眼,则需提高警惕。一旦发生争议,应第一时间固定合同文本、沟通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
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则意识的建立。MCN机构与创作者之间,既不是纯粹的雇佣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合作关系。但无论如何,任何一方试图用含混的合同条款、模糊的“按阶段”约定来侵害对方权益,最终都将被法律这条底线所约束。那些看似为机构预留了自由度的“解释权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正是压垮信任的还有一根稻草。
值得欣慰的是,2025年多地开始试点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指引,明确将部分MCN机构与主播的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法律的进程总是在个案推动下缓慢而坚定地前行。当“按阶段”不再是机构的“暗箱操作”方式,而是双方共同确认的、透明的合作里程碑,这个行业才能真正回归到流量与创意都应被尊重的基本逻辑上。
按阶段结算; 合同解释权; 劳动仲裁; 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