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圈引起广泛关注。某外卖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当他向平台合作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时,对方却拿出一份《劳务合作协议》,声称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责任。这一“合同抗辩”并非孤例,而是近年来快递员、外卖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维权时频繁遭遇的“拦路虎”。

协议背后的“隔离墙”
事件的核心在于一份精心设计的协议。该骑手李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并规定骑手自行承担配送过程中的风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李某需通过平台指定的APP接单,每日需完成最低配送量,接受系统的实时考核和罚款管理,甚至连着装和配送路线都有严格要求。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物流公司迅速以协议为据,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公司不承担雇主责任。这起案件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争议焦点高度聚焦:一份白纸黑字的“合作协议”能否成为阻断劳动关系认定的绝对屏障?
司法实践的“穿透式审查”
法院并未简单采信协议的名称和约定,而是依据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进行“穿透式审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核心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虽然签署了《劳务合作协议》,但实际工作完全纳入该物流公司的管理体系。公司设定最低工作量、实施严格的考勤和惩罚制度、统一提供制服和装备、配送收入由公司按单结算而非自主定价。这种“从属性”特征——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与典型的劳动关系并无本质区别。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物流公司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并非个例。在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中,某快递网点要求快递员签署“加盟商合作协议”,试图规避劳动法义务。该律所通过梳理快递员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指令的微信群记录、申诉处罚的流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帮助快递员获得确认劳动关系的胜诉判决。该案被收录为当地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核心裁判观点获得上级法院的认同。
合同抗辩的边界与法理
从法理层面看,“合同抗辩”之所以屡屡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根源在于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属性。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具有保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公共政策价值。这些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自由排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一份协议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享受劳动法保护的核心权利,且协议与实际的用工管理模式相背离时,法院有充分理由否认其效力。这并非否定合同自由原则,而是捍卫法律对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底线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多个指导意见中明确强调,要“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坚决防止‘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劳动法义务的行为”。司法态度已相当清晰:名称不是关键,实质才是核心。
从业者的维权启示
对于快递员、外卖员等新业态从业者而言,这起案例提供了务实的维权思路。第一,不要轻信“合作协议”等于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简单论断。即便签署了名为合作的协议,只要实际工作模式符合用工管理的实质特征,就有主张劳动关系的空间。第二,注意留存日常工作中的管理痕迹。考勤记录、工作指令、聊天记录、奖惩通知、工资流水等,都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第三,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第一时间申请劳动关系确认,而不是直接接受保险理赔或私了方案。
对于平台企业和物流公司而言,司法实践传递的信号同样明确:试图通过合同形式设计来规避劳动法义务,在法律审查面前越来越难以奏效。合规用工、为从业者提供应有的职业伤害保障,才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真正途径。
一份协议不能定义关系的本质,真正的标准在于“谁在控制、谁在受益、谁承担风险”。当快递员的车轮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当他们用劳动支撑起数字经济的运转,法律理应为这一群体提供坚实而非虚无的保护。合同抗辩也许能拖延时间,但无法改写事实,更无法阻隔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