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因居间服务未果,却意外收到一份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意见书时,企业的法人责任边界问题再次成为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24年底,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因其涉及法人意志与个人行为的混同认定,在律师圈引发广泛讨论。该案中,一家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署居间协议,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法人需对合同履行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结果颠覆了不少企业对“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个人行为”的认知。
案情回溯:一份居间协议引发的法人责任争议
2023年6月,某投资管理公司(下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促成一项资产收购交易,与某咨询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寻找符合条件的目标公司,若交易成功,甲公司需支付居间费200万元。要提一下,李某在合同“甲方”处签署了自己姓名,但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合同抬头亦未明确载明甲方为甲公司。乙公司依约完成居间服务后,交易因甲公司资金问题未能最终完成。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共同承担居间费支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缺乏甲公司追认,故甲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改判,认定李某的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由是:合同标的为甲公司主营业务,乙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成果已由甲公司实际使用,且甲公司在交易洽谈过程中多次以公司名义与目标方沟通。这一判决结果,让“法人人格”与“自然人责任”的混同认定问题浮出水面。
法律分析:居间合同中法人责任的认定逻辑
从法律视角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的适用。该条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而李某虽未明确以法人名义签约,但其行为客观上服务于甲公司经营目的,且乙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甲公司,法院据此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更具实践意义的是,该案暴露了企业法人在居间合同中的两重风险。其一,是“名义与实质”的分离风险。许多企业法定代表人误以为不盖公章即不产生公司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多考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质关联性。一旦公司实际使用了居间服务成果,如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参与谈判等,即可能被认定为对居间合同的追认。其二,是“法人意志”与“个人行为”的混同风险。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经营利益高度重合时,法院倾向于穿透形式审查而进行实质认定。
行业启示:法律意见书的审慎价值
这一判例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处理涉及居间合同的法人责任法律意见书时,律师需要从三个维度审慎评估。第一,签约主体的形式审查固然重要,但更应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链,包括往来邮件、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实际使用”的关键。第二,对于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居间合同,企业应建立事后追认的合规机制,例如通过董事会决议或书面确认函等方式,明确是否接受合同约束。第三,居间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将企业法人明确列为合同相对方,避免因签字主体不清而导致后续追偿困难。
回到案件本身,二审法院的判决并非简单扩张法人责任,而是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法人独立人格之间寻求平衡。企业法人既要避免因形式瑕疵而逃避应有义务,也需警惕因内部治理不规范而被“拉入”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领域。这份判决传递出的信号是:司法正在通过具体个案,校正法人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偏差。
合同治理的前置思维
真正成熟的企业合规不是事后应对诉讼,而是事先通过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将权责边界固化于合同文本之上。当每一份居间合同都能清晰界定法人意志与个人行为的界限,当每一位企业负责人都能理解“签字即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才能在源头被化解。这或许正是这起案件留给整个行业最深层的启示:合规不是口号,而是嵌入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