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合同纠纷中,有一种诈骗手法近年来频繁出现,却往往被受害者误判为“商业风险”——这便是以“许可鉴定费”为名目的合同诈骗罢了。这类案件的典型特征在于,行为人利用受害人对专业资质、行政审批或技术认证的依赖,虚构或夸大“前置审批”“许可鉴定”的必要性与成本,诱使受害人支付高额费用后,却根本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本文将结合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剖析此类骗局的法律定性、裁判逻辑以及企业该如何防范。
案件回放:一个“资质许可”的弥天大谎
2023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发业内广泛关注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等人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空壳企业,对外宣称能够帮助各类化工企业快速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因为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许多中小型化工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达标,长期无法取得该资质,王某正是瞄准了这一痛点。
王某的公司在与受害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其负责“协助办理危废经营许可手续”,服务费共计80万元。合同中特别设置了一项名为“许可鉴定费”的条款,约定由受害企业先行支付30万元,用于“向相关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及专家评审”。受害企业急于拓展业务,在未核实王某公司背景的情况下便全额支付了该笔费用。
但是,此后王某公司既未提供任何技术资料,也未组织专家评审会。受害企业多次催促,王某均以“正在走流程”“专家排期紧张”等理由拖延。半年后,受害企业自行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才得知王某公司根本不具备任何环保领域的咨询资质,所谓的“许可鉴定费”更是子虚乌有。实际上,王某将骗取的3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赌债。
法律定性: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的行为究竟是民事上的合同违约,还是已经触犯刑法的合同诈骗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从客观行为看,王某公司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却虚构“能够协助办理许可”的事实,诱骗受害企业支付高额费用。合同签订后,王某未实施任何实质性履约行为,且将款项迅速挥霍,这些事实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得注意,本案中“许可鉴定费”的设计极具迷惑性。在正规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确实存在“专家评审费”“技术鉴定费”等合理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承担或双方分摊。但这类费用的支付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服务为基础,且费用金额应当与市场行情相匹配。而本案中,30万元的“鉴定费”远超同类服务的正常水平,且王某无法提供任何鉴定机构出具的文书,这正是法院认定其虚构事实的关键证据。
行业启示:如何识破“许可鉴定费”陷阱
从近三年的司法数据看,涉及“许可鉴定费”的合同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在环保、建筑、医疗、食品等强监管行业频发。这类骗局的共性在于:诈骗者利用受害人对“行政审批”“专业认证”的信息差,精心设计“许可费”“鉴定费”“咨询费”等名目,诱导受害人先付款、后服务。而一旦款项到手,诈骗者要么彻底失联,要么以“正在办理”为由无限期拖延。
对企业法务和合规人员而言,防范此类风险应把握三个核心原则。
第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在签订涉及行政审批协助的合同前,务必核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关领域的合法经营资质、过往成功案例、行业口碑以及是否存在涉诉记录。对“空壳公司”的识别,可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其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背景、社保缴纳记录等细节。
第二,关注“先付费”条款的合理性。对于合同中设定的“预付款”“定金额”“鉴定费”等前置支付义务,要评估其金额是否与市场行情相符,服务是否具体明确,服务结果是否有可量化标准。正规的技术鉴定或专家评审,一般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文书,且费用支付通常与成果交付挂钩。

第三,保留履约证据链条。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虚假陈述、拖延履行、费用去向不明等异常行为,应当立即固定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抱着“再等等看”的心态,以免错过最佳追诉时机。
结语
“许可鉴定费”骗局之所以屡屡得手,本质上是因为它精准击中了企业在合规压力下的焦虑心理。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今天,企业既不能因为害怕骗局而放弃合规经营,也不应因为急于合规而轻信所谓“速成通道”。真正的合规没有捷径,而法律对于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始终保持着最严厉的否定评价。对于法务人员而言,识别这类骗局的能力,或许比精通条文本身更有现实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