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起由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落槌啦。案件标的额虽仅为800余万元,却因涉及“劳务分包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边界”以及“专属管辖的适用前提”两个核心问题,在法律圈内引发广泛讨论。该案原告是一家从事建筑劳务的民营企业,与某大型建筑集团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协议”,涵盖了具体施工工序、材料供应、质量标准及最终验收。工程完成后,因结算金额争议,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却被裁定移送至项目所在地法院。理由:该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这一裁定,揭开了一个长期被实务界模糊处理的命题——劳务纠纷中的“专属管辖”究竟该如何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一份名为“劳务分包”的协议,是否因其包含对具体工程成果的交付义务,而被“穿透”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明确纳入不动产纠纷范畴,适用专属管辖。反之,纯粹的劳务报酬纠纷,则属于一般合同纠纷,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金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劳务服务提供,而非工程成果交付。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仅负责按图纸提供人工、辅助辅材,核心材料由建筑集团提供,且原告不承担最终的工程质量责任。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对“合格工程”负有的整体责任存在本质区别。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中,综合考量了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按综合单价包干,而非按工时结算)、施工组织安排(原告自主安排工序)以及风险承担模式后,认定双方虽冠以“劳务分包”之名,但实质上原告承担了部分工程管理和风险控制职能,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典型特征,最终维持了“适用专属管辖”的裁定。
这一结果,折射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裁判倾向:法院在确定管辖时,倾向于对合同性质进行实质审查,而非简单采纳合同名称。对企业法务和律师而言,这一倾向意味着——当客户签署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预判其是否会被“穿透”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而触发专属管辖。一旦触发,诉讼地即被锁定在项目所在地,由此带来的差旅成本、证据固定难度、地方司法环境差异等,都可能成为企业应对纠纷时的沉重负担。
该案也引发了行业对“专属管辖”制度本身的重新审视。从制度设计初衷看,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便利法院对不动产相关案件的审理,确保就地勘验、调取证据。但在劳务分包场景中,如果双方的纠纷仅涉及已完工部分的报酬结算,而不涉及工程质量、修复或保全,那么将案件强行推回项目所在地,是否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此,部分学者和资深法官提出,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进行“案由拆分”——如果纠纷核心是实际上的劳务报酬,而非工程质量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选择管辖法院,以降低诉累。
行业启示层面,这起案例向企业法务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合同定性与管辖设计,必须在签约前充分考量。如果企业希望保留在自身所在地法院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合同中将法律关系界定为纯劳务服务,避免附带任何工程成果交付、质量总包或管理协调等要素。同时,在合同文本中加入“如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争议解决条款。虽然这一条款在专属管辖面前无效,但它可以在法院进行实质审查时,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参考,从而增加争议定性为“一般合同纠纷”的说服力。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劳务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间的边界,正在随着建筑行业用工模式的多样化而日益模糊。平台经济的兴起、分包链条的复杂化、农民工工资支付改革的推进,都使得“人”与“工程”之间的关系变得难以简单归类。最高院在这一领域的裁判观点,实质上是在引导行业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企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规避应承担的责任,法院也不会仅因合同名称就放弃对实质法律关系的审查。
结尾处,或许可以这样理解:专属管辖并非劳务纠纷的天然宿命,而是一场关于“法律关系界定”的博弈。谁能更精准地证明自己的业务本质,谁就能在这场博弈中掌握主动权。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试图翻转管辖,不如在签约前就将法律逻辑嵌入商业模式,让合同不只是交易凭证,更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