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夏,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商户律师函反诉案”在华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判决结果令不少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感到意外:一家连锁餐饮品牌因向商场发送措辞严厉的律师函,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最终赔偿商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万元。这起案件迅速在商业地产与零售圈引发震荡——原本被视为“维权利器”的律师函,缘何成了“自伤利器”?
案件的起点并不复杂。2023年初,一家主打新式茶饮的连锁品牌(下称A公司)入驻某大型商业综合体(下称B商场),租赁面积约300平方米,租期五年。开业半年后,A公司发现同一楼层引进了另一家与其定位高度重合的茶饮品牌,且后者在装修风格、产品线乃至包装设计上均存在明显模仿痕迹。A公司法务部门随即委托律师向B商场发送律师函,称商场“未尽到排他性保护义务”“纵容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商场“立即清退侵权商户”“否则将追究一切法律责任”。该律师函同时抄送给了商场内其他十余家商户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B商场收到律师函后并未退让。商场方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中仅约定“商场应合理规划业态布局”,并未明确承诺“独家经营”或“排他性条款”。相反,商场的核心抗辩在于:A公司律师函中“纵容不正当竞争”“清退侵权商户”等措辞,实质是在无司法定论的前提下,对外散布商场“从事违法经营”的不实信息,导致商场声誉受损——多家正在洽谈入驻的品牌商因此呢暂缓签约,商场内部商户也对管理能力产生质疑。
B商场遂以“商业诋毁”为由向A公司提起反诉,并委托了在商业合同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该律所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A公司律师函中提及的“模仿品牌”实际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且其产品配方、包装设计均已完成著作权登记。换言之,所谓“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尚不构成,而律师函却以既定事实的口吻予以定性。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发送律师函的行为属于商业言论,但该言论缺乏事实基础,且以“抄送第三方”的方式扩大了传播范围,客观上造成了B商场商业信誉的贬损,判定A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赔偿50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A公司在发送律师函前并未向法院申请任何临时禁令或诉前保全措施,其“维权”行为实质上异化为“施压工具”,且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商场客户流失、品牌签约受阻等)证据链清晰,遂将赔偿金额提升至120万元。
这一判决折射出当前商事活动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盲区:企业将“发律师函”简单等同于“维权第一步”,却忽视了律师函本身作为法律文件,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典》关于名誉权、商业诋毁条款的约束。尤其是当律师函中包含了未经司法确认的“定性式描述”或“威胁性措辞”时,发函方需承担的注意义务会显著升高——这恰恰是许多企业法务和外部律师在合同审查阶段容易忽略的“软肋”。
从更高维度审视,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的核心启示在于:律师函并非“想发就能发”的公关工具。在起草和发送前,企业应当完成至少三方面的法律审查:其一,审查合同基础——律师函所依托的合同条款是否确实赋予了发函方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排他性经营”“独家授权”等关键表述是否明确载入合同,抑或仅是商务洽谈中的口头承诺?其二,审查事实依据——对方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或违约?是否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行政认定作为支撑?若尚无定论,则应避免使用“违法”“侵权”“欺诈”等定性用语。其三,审查发送方式与范围——律师函是否只发送给了特定相对方?是否必要抄送第三方?若扩大发送范围,则可能被认定为“公开传播不实信息”,从而触发商业诋毁的法律风险。
回到A公司与B商场的博弈,如果A公司在发送律师函前,先与商场进行一轮正式的书面交涉,或者先行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或者在函件中采用“涉嫌”“可能有”等审慎措辞,最终的法律走向或许完全不同。遗憾的是,一次草率的律师函“亮剑”,不仅未能解约维权诉求,反而付出120万元的代价,还让自身陷入了商业信誉被反噬的被动局面。
这起案件也为合同审查工作敲响了警钟:优秀的合同审查不仅应审阅合同文本本身的合法性与完整性,更应预判未来可能发生的履约争议场景,提前为发函、取证、保全等维权动作预留“安全通道”。对于律师同行而言,帮助客户克制“求胜心切”的冲动,在法律框架内设计“进可攻、退可守”的维权策略,或许比单纯起草一份措辞犀利的律师函更具专业价值。
商业世界的博弈,从来不只是看谁更敢于“亮剑”,更要看谁更懂得在法律规则内“收放自如”。一份看似简单的律师函,背后考验的,是企业法务与律师对合同细节、证据规则和传播风险的全局把控能力。当越来越多的企业习惯于用法律文书来划定商业边界时,如何避免“维权”异化为“侵权”,或许正是当下法律实务中最值得深思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