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普通的并购交易,却因为一笔高达数千万元的咨询费支付条款,引发了一场长达数年的诉讼拉锯哟。当交易最终未能成行,委托方拒绝支付尾款,而咨询方则坚称自己已完成核心服务——合同里那句“促成交易”的表述,究竟该如何解释?这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合同纠纷案,在2024年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结果颠覆了许多企业法务对“服务完成”的传统认知,也让“咨询费”背后的合同漏洞问题再度成为业界焦点。
案件的核心事实并不复杂。某民营制造企业(下称“甲公司”)为收购一家欧洲同行业公司,与某财务顾问机构(下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并购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负责寻找标的、协助尽职调查、参与交易谈判,并明确约定“在甲方与标的方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咨询费”。但是,鉴于标的方在还有一刻提高报价,甲公司未能与对方达成一致,交易彻底终止。甲公司认为,既然股权收购协议没有签署,付款条件自然未成就,故拒绝支付剩余70%的咨询费。而乙公司则主张,其已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包括多轮谈判与方案设计,仅因甲公司的预算限制导致交易失败,不能据此否定其服务价值。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那句看似清晰的“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后支付”。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合同并未明确将“签署协议”作为唯一付款条件,也未约定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则乙方丧失酬金请求权。相反,合同补充条款中有一句“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促成交易”,这一表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甲方的理解过于机械,”代理律师在代理词中写道,“如果任何并购咨询合同都必须在交易完成后才能收费,那么咨询机构在交易失败时便一无所得,这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也不利于专业服务机构投入资源。”甲公司则反驳称,咨询费与交易结果挂钩是行业惯例,且乙公司明知自身资金压力,却在谈判中未提示任何风险,存在重大误导。
该案的判决结果颇具启示意义。法院最终认定,虽然付款条件成就与否是关键,但乙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服务,包括成功筛选标的、组织两轮实地考察并出具详尽的估值分析报告,其核心给付义务并非“促成交易”,而是“提供服务”。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关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认定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存在漏洞,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填补。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60%的咨询费,理由是基于乙公司已实际投入的工作量及成果,而30%的未支付部分则被视为对交易未完成的合理风险分担。
这一判决在并购圈内引发了不小的波澜。许多企业法务在复盘后倒吸一口冷气:原来他们对“付款节点”的约定过于依赖,以为只要写上“交易交割后支付”便能高枕无忧。而真正的风险恰恰在于,当合同对“什么算完成”的界定模糊时,法院并不会机械地看字面,而是会穿透到服务实质。这起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它揭示了并购咨询合同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结构性漏洞”——即服务提供方往往在合同中强调“服务”的广度,却对“付款条件”的细节语焉不详,而付款方则误以为“交易不成功便不付费”是天然成立的默示条款。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这桩纠纷至少带来三点启示。其一,条款设计必须穷尽场景。无论是咨询方还是付费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失败”“交易变更”“因一方原因终止”等情形下费用的计算方式。例如,可以约定按工作阶段分批次支付,或将咨询费拆分为固定咨询费与成功酬金两部分。其二,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本案中乙公司之所以能获得部分支持,关键在于其保留了每一轮谈判记要、专项报告及往来邮件,这些证据构成了“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完整链条。反观许多中小企业,往往仅在微信群里口头沟通,等到诉讼时便陷入被动。其三,法院对“结果义务”与“行为义务”的区分,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如果你想要的是“结果”,就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以交易完成为唯一支付条件”;如果你所需要的是“过程”,则应明确服务里程碑,而不是留待事后争辩。
回到这起案件本身,它的价值并不在于那60%的咨询费归属,而在于它给整个并购服务市场提了个醒。合同是商业合作的地基,而“模糊约定”从来不是优雅的留白,而是日后争端的温床。当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复杂跨境并购时,每一份咨询合同的字里行间,都可能隐藏着下一次诉讼的导火索。与其在事后为“咨询费该不该付”而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在签约时,把那句“促成交易”之后的所有可能性,都写得明明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