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流转与商业开发交织的实践中,“公证费”这一看似微小的费用项目,正成为不少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呗。尤其是当土地并非直接买卖,而是以租赁形式交由开发商进行长期建设运营时,公证环节的必要性、费用承担主体以及未公证的法律后果,往往在合同签署时被轻描淡写,却在纠纷爆发后成为关键变量。
2024年,一起由华东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将这一议题推向公众视野。案件当事人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一家文旅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乡村度假综合体。合同约定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手续费用,但并未明确“公证费”是否包含在内。项目推进两年后,村委会以开发商未按约定办理租赁合同公证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同时拒绝退还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及部分租金。
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土地租赁合同仅经双方签字盖章,但未办理公证,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公证费在法律与实践中究竟归属于哪一方?
从法律条文看,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作为普通民事合同,除非法律明确要求公证(如某些涉外合同或特殊物权变动),否则公证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前置条件。但在实践中,尤其是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背景下,基层政府或村集体往往将公证视为规范交易、防范事后争议的“准入门槛”,部分地区的登记机关甚至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回到本案,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双方合同已在当地乡镇政府见证下签署备案,且开发商已实际投入数百万元进行场地平整与基础设施建设,村委会明知项目推进却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公证异议,反而在两年后以“手续瑕疵”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滥用抗辩权。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合同已通过实际履行方式成立并生效,村委会不得以未公证为由单方解约,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同时酌定由开发商补办公证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这一判决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讨论。一来,它有力遏制了部分出租方以“程序问题”为借口违约毁约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来,也提醒开发商:在土地租赁开发中,公证费虽金额不高,往往是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但其背后关联的是合同备案、抵押融资、后期产权确认等关键环节。不少银行在审核以土地租赁权为底层资产的融资项目时,会明确要求提供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以确认权属清晰、无潜在纠纷。

从行业启示角度,律师建议企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条款设计上,可以区分两种情况:若租赁土地将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办理产权分割,建议主动办理公证,费用可协商由受益方承担;若仅为短期临时使用,则可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合约为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即生效,不以公证为前提条件”,以降低谈判成本与时间损耗。
公证费虽小,折射出的却是土地租赁开发中信任机制构建的深层问题。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日,一份清晰、公平、可执行的合同,远比一纸公证书更能守护各方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办理、明确责任,是避免公证费困局的最佳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