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则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律师费承担争议的判决在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因与施工方发生工程款纠纷,被判承担对方律师费高达860万元罢了。这一数字并非孤例——在近年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律师费从“可有可无”的附属请求,正演变为关乎数千万乃至上亿元利益的核心战场。这背后,隐藏着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怎样的法律博弈?
案例回溯:一个“教科书式”的律师费争议
2023年,某头部律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华东某省高院审结。案情并不复杂:某开发商将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发包给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合同总价约12亿元。施工期间,开发商因资金链问题多次拖延工程款支付,施工方在垫付巨额材料款和人工费后,于2022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约1.8亿元。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施工方在起诉时,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赔偿范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列为一项独立诉求,金额高达920万元,并提供了详尽的律师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收费合理性说明。
开发商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且施工方主张的律师费远超行业标准,不应支持。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律师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最终认定施工方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中,有860万元属于“为制止违约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开发商全额承担。
法律分析:从“约定优先”到“法定例外”的演进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承担时,守约方能否向违约方主张律师费?
传统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坚持“谁委托、谁承担”原则,律师费被视为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诉讼成本,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但近五年来,司法导向发生了显著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xxx号判决中明确:对于违约方恶意违约、导致守约方不得不通过诉讼维权的,守约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属于违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在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强化——第584条关于“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为律师费纳入损失赔偿范围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往往处于强势缔约地位,在施工合同中通常设置“双方各自承担律师费”的格式条款。但当开发商自身违约(如逾期付款、违法分包、指定分包中的质量争议等),施工方完全可以从两个路径主张律师费:其一,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将律师费列为优先受偿范围的一部分;其二,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论证律师费是违约方在签约时可以预见的损失。
有个点得说,法院对律师费的支持并非“全盘照单”。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一套成熟的审查框架:第一,律师费必须实际支付,不能仅凭律师服务合同主张;第二,费用标准需符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指导价,超过指导价部分通常不被支持;第三,收费方式(固定收费与风险代理)会影响合理性认定——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费可能与标的额挂钩,但法院会审查比例是否畸高。
行业启示:开发商必须正视的三重风险
这起案件给建设工程开发商带来的启示是深刻的。
第一,合同管理不再是静态的“签字盖章”。许多开发商仍然沿用十年前的施工合同模板,对律师费条款采取“不作为”态度,认为只要不约定就不会产生义务。但司法实践的演进已打破这一认知——当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方被迫起诉时,法院完全可能基于“损失赔偿”的法理支持律师费。所以,开发商应在签约时主动设计律师费条款,明确约定“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各方各自承担己方律师费”,或设定律师费承担的上限比例。
第二,项目全流程的合规管理比诉讼策略更重要。本案中,开发商之所以败诉,根源在于其资金链断裂导致的违约行为。如果开发商在项目启动时做好现金流压力测试,或在违约发生后积极与施工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顺延手续,根本不会触发律师费争议。律师费不仅是诉讼成本,更是违约行为的“价格标签”。

第三,面临诉讼时应提前评估律师费的“放大效应”。860万元的律师费判决,相当于开发商额外为这个项目支付了近1%的合同金额。对于动辄数十亿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律师费一旦被支持,可能形成巨大的财务冲击。开发商法务部门在应诉时,不仅要对工程款本金和违约金进行抗辩,更要对律师费的合理性进行针对性反驳,包括委托第三方评估、质疑收费模式等。
回归本源:律师费争议折射的行业信义
建设工程领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合同纠纷的高发地带。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律师费承担问题的本质,是法律试图在违约成本和守约保护之间寻找均衡点。当开发商将施工方逼上法庭,并试图以“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为由逃避责任时,损害的不仅是单个企业的利益,更是整个行业的契约精神。
有个点得说,司法实践并非一味偏向施工方。在部分施工方恶意诉讼、扩大损失的案件中,法院也作出了不支持或减少支持律师费的判决。这说明,法律评价的核心始终是“诚信”二字——谁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恪守诚信,谁就能在律师费诉讼中占据主动。
对于开发商而言,与其在律师费争议中锱铢必较,不如回归建设工程的底层逻辑:尊重合同、保障资金、按期履约。毕竟,最好的律师费,是永远不需要支付的费用。在行业调整期,那些注重合规管理、善待合作伙伴的开发商,才能真正穿越周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