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夏天,一起涉及上市公司股东担保的案件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标的额高达1.2亿元罢了。判决结果一出,法律圈内一片哗然——公司股东在未获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法院最终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结果颠覆了许多企业法务和律师对“越权担保”的传统认知。
股东签字争议:一张合同背后的权力边界
案件的核心事实并不复杂。某能源公司股东张某,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张某以公司名义与一家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为一家关联企业的1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落款处盖有公司公章,并有张某签字。但问题在于,该担保事项从未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明确要求“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贷款到期后,关联企业无力偿还,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要求能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能源公司抗辩称,张某越权代表公司,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应担责。
法律对决:表见代理与善意保护的交锋
案件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意见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既然章程明确规定了担保决策程序,且金融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审查章程,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无效。
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结论。二审法院援引《民法典》第50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指出:判断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善意”。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法院进一步查明,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张某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并签署了《担保承诺函》,承诺“担保事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金融机构还要求张某在场情况下,由其工作人员当场见证了公章加盖过程。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让一个理性审慎的交易方相信,张某有权代表公司签担保合同。公司章程属于内部管理文件,不能当然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能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讨论,因为它触及企业治理与商业交易安全的深层矛盾。
法律启示:谁该为内部治理漏洞买单?
这起案件给企业法务和商业决策者上了生动一课。第一点,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规定,如果未被有效告知外部交易对手,就难以产生对抗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而非惩罚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接下来,法院对“善意”的认定门槛,比很多企业预想的要低——只要相对人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表象上的授权充分,就可能被认定为善意。
从风险防控角度看,企业若想真正堵住越权担保漏洞,不能仅仅依靠章程条文。更有效的方式是: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流程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予以公示,或者在签订重大担保合同时,主动要求相对人审查董事会决议原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具体条款。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通过证据链证明相对人不具有善意。
这起案件还折射出一个更深刻的行业问题:当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交易安全还是内部规范?从现有司法趋势来看,交易安全的天平正在倾斜。对于律师和法务而言,重要启示是:在代理担保类案件时,不能仅仅依赖“章程未履行程序”这一抗辩点,而要从证据层面构建相对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越权事实的论证链。
结语
一份缺少内部决议的担保合同,最终让上市公司背上了1.2亿元的连带责任。这不仅是法律规则的胜利,更是对企业的清醒警示:合同担保从不是简单的签字盖章行为,它关乎权力边界、交易安全与治理机制的系统性问题。在法规日渐完善、司法日益注重商业实质的今天,任何一次“程序上的疏忽”,都可能演变成“结果上的代价”。律师、法务和企业家唯有将合规审查贯穿于合同签订的全流程,才能在复杂商业世界中守住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