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17亿工程纠纷谈起
2024年盛夏,一起标的额高达17.6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落下帷幕。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不在于工程本身,而在于担保人的角色:一家大型国企为某民营开发商向施工方出具了独立保函,在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施工方不仅向担保人追索工程款本金和违约金,还将担保人承担的高额律师费一并列入了索赔清单。最终,最高法判决支持了施工方关于律师费的全部主张,理由是独立保函中“赔偿全部损失”的表述足以涵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这一判决在建筑行业和担保实务领域引发了剧烈震动。长久以来,建设工程保证人普遍认为,其担保责任以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和利息为限,律师费属于“计划外支出”。但近年来,司法裁判尺度正在悄然发生转向。
法律逻辑的底层重构
要理解这一转向,必须先厘清建设工程保证人律师费的法律根基。传统观点依据《民法典》第691条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认为若主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属于担保债权的范畴,则保证人无需承担。但最高法在多个典型案例中开辟了第三条道路:当保证合同约定“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或“赔偿全部损失”时,法院倾向于将律师费解释为实现主债权的合理支出,纳入保证责任范围。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更直接指出:保证人明知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诉讼周期长、律师代理成本高的行业特性,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即应预见到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这一论断将担保人的“行业认知义务”纳入裁判考量,实质上推高了保证人的注意标准。
被忽略的合同“暗礁”
实务中,大量建设工程保证人正是在合同草拟阶段埋下了隐患。许多企业法务在审查保证合同时,目光聚焦于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违约责任条款,对“实现债权的费用”这类表述往往一笔带过。殊不知,正是这种看似平常的措辞,可能成为撬动巨额责任的关键杠杆。
以华东某省高院审理的一起桥梁工程纠纷为例,保证人在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中承诺“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未明确列举律师费。施工方追索时,保证人抗辩称律师费不属于“应付款项”。但法院审理发现,双方交易往来中就律师费承担存在多份会议纪要,最终认定该担保函的文义结合交易习惯,应包含律师费。这一判决启示我们:合同之外的商业沟通证据,同样可能成为裁判者解释担保范围的依据。
行业启示:风险防控的三个维度
对建设工程各方而言,这一裁判趋势意味着必须重新评估担保交易的风险配置。
第一,保证人应当明确限定担保范围。在出具担保函时,应明确列举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对“律师费”“实现债权费用”等弹性条款保持警惕。如果不得不包含此类表述,建议设置金额上限或比例限制,例如“律师费不超过主债权金额的5%”。
第二,施工方需要精细化证据管理。律师费获得支持的前提是“合理性”与“必要性”。若律师费远超市场标准,或存在无实质争议仍聘请高价律师的情形,法院可能不予全额支持。故而,施工方应保留律师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备案材料、分段计费明细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费用清单。
第三,法律从业者需要更新服务策略。在处理建设工程担保纠纷时,律师费不仅是一项诉讼请求,更应成为谈判筹码。在诉前协商阶段,主动向保证人出示最高法案例,解释律师费被支持的法律趋势,往往能有效压缩争议空间,促成和解。
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的高风险特性,决定了担保作为信用传导机制的核心地位。当律师费这个曾被忽视的“附属点”成长为足以影响交易成本的“风险源”,所有参与主体都必须回到合同文本的起点,用更精细的设计应对司法裁判尺度的演进。记住,在建设工程保证人的世界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白付的律师费——每一笔费用,都是商业逻辑与法律技术博弈的必然产物。

律师费; 担保范围; 实现债权费用; 案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