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秋,一家名为“瑞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二审判决书,结果令其法律团队松了一口气哟。这起案件因一份看似普通的合同补充协议而起,却在业界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性质的深思。
故事要从两年前说起。某科技公司“蓝芯科技”与瑞诚公司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瑞诚为蓝芯科技代理申请一项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将代理服务范围扩展至商标注册与应用咨询。正是这份补充协议,埋下了日后纷争的种子。
补充协议约定,瑞诚公司为蓝芯科技提供商标注册申请服务,并协助其进行品牌布局规划。但是,在协议履行期间,瑞诚公司一名离职员工利用内部信息,擅自以近似商标抢注了蓝芯科技正在使用的一个未注册商标。当蓝芯科技发现这一情况时,立即向瑞诚提出抗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补充协议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

案件进入诉讼后,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补充协议是否成立且合法有效;其二,瑞诚公司是否应对离职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瑞诚公司未能尽到内部管理义务,导致离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抢注委托人的商标,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蓝芯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余万元。
瑞诚公司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员工离职后的行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瑞诚公司辩称,补充协议未明确约定员工离职后的保密及不竞争义务,离职员工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蓝芯科技则坚持认为,补充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受托人的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应延及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履职期间。
某省高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同具有高度信赖属性,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补充协议虽未逐一列明所有义务细节,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关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十九条关于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要求,瑞诚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其员工的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判决同时明确,补充协议中的服务范围扩展,并未改变合同整体的委托性质,代理机构对委托人的忠诚信赖义务贯穿于合同履行全过程。
这起案件在知识产权法律圈引发不小震动。许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开始重新审视其合同文本,尤其是说补充协议的条款设计。有资深律师指出,实务中大量知识产权代理合同以“补充协议”形式变更服务范围,却忽视了补充协议并非简单的“加项清单”,它同样需要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包括数据隔离、保密措施、离职员工约束等细节。
从企业法务视角看,本案的启示更为直接:在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时,不能仅关注主合同,更要重视补充协议的条款质量。补充协议中的服务范围扩展,往往意味着企业向代理机构开放了更多内部信息。如果缺乏相应的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机制,企业的品牌资产便面临潜在风险。例如,蓝芯科技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如果明确约定代理机构对其接收的商标信息负有绝对保密义务,并设定违约金条款,其维权路径将更为清晰。
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权利边界:补充协议不是免责牌,代理机构对委托人的信义义务不会因“补充”二字而减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精细化的今天,任何借“合同补充”之名降低服务标准、规避管理责任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正如某省高院在判决书结尾所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是创新生态的重要环节,其合同履行不仅关乎当事人的私权,更影响市场的诚信秩序。”这份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在更广泛的层面提醒所有从业者:专业机构的声誉,建立在每一个合同细节的诚信履行之上。而补充协议,恰恰是检验这种诚信的试金石。






